國家關于修建停車場的政策
加強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
1.明確停車場用地性質
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用地規劃性質為社會停車場用地。為鼓勵停車產業化,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面積,具體比例由屬地城市政府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停車場用地面積的20%。
2.鼓勵超配建停車場
新建建筑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以及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在規劃審批時可根據總建筑面積、超配建的停車泊位建筑面積、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等情況,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具體規定由城市政府規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3.鼓勵增建公共停車場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地下空間、既有建筑屋頂、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車場改加建等
4.明確規劃審批條件
地下空間單獨出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項目出讓規劃條件應明確用地紅線范圍、公共停車場建筑面積等,有需要配建附屬商業的公共停車場,還應明確商業建筑面積。
5.簡化建設規劃審批
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為停車場的,可簡化規劃審批流程。臨時公共停車設施由城市政府建設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機械停車設備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